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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前遗嘱将财产留给现任妻子,前妻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分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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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问题常常涉及到复杂的家庭关系,遗嘱自由是继承法中的基本原则,但这一自由并非无限制。在赵书的案例中,他通过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了第三任妻子王诗,而忽略了未成年子女赵乙的继承权。这一决定引发了赵乙和其姐姐张小小的不满,他们将王诗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赵书的遗产,会获法院支持吗?

案件回顾: 

赵书与前妻张秋育有一子赵甲,后赵甲去世。赵书与李艺再婚,育有一子赵乙,后离婚,赵乙由李艺抚养。2017年,赵书与王诗再婚后不久去世,留下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王诗。赵乙和张小小要求继承遗产,案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赵书的遗嘱虽未保留赵乙的必要遗产份额,但并不导致遗嘱无效,其财产应按遗嘱分配,但需为赵乙留下必要遗产。

二审法院认为,赵书在立遗嘱时未对赵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与继承法律上的“必留份”制度相悖,故不能完全按照遗嘱分配遗产,但该情形并不导致遗嘱全部无效,赵书遗产中扣除其应当为赵乙保留的必要份额外的其余部分遗嘱仍旧有效。二审法院将为赵乙预留的必要份额增至17万元。

国汉律师解读: 

国汉律师事务所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嘱自由是继承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必留份”制度正是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该制度是为了保障对财产有急迫需要的法定继承人的生存权而设置的。能够享受“必留份”的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且须符合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

“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旨在保障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者的生存权。赵书的案例中,法院在尊重赵书意愿的同时,也保护了未成年人赵乙的合法权益。

国汉律师建议: 

国汉律师事务所建议,在订立遗嘱时,应充分考虑“必留份”的问题,确保遗嘱内容合法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对于有特定需求的继承人,应在遗嘱中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免遗嘱部分无效。同时,建议通过公证遗嘱等方式,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国汉律师事务所提醒公众,在订立遗嘱时,不仅要注意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也要注意“必留份”的问题,确保遗嘱内容合法有效。如果您遇到类似的遗产继承问题,国汉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团队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支持,帮助您妥善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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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前立遗嘱,全部留给前妻-国汉律师.png